学校概况

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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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湖北新产业技师学院(咸宁职业教育(集团)学校)分别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和咸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2011年9月,由原咸宁市广播电视大学、咸宁卫生学校、咸宁市生物机电工程学校、咸宁市高级技工学校、咸宁市艺术学校、咸宁市交通学校、咸宁市商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咸安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8所学校合并组建。

学校围绕“以人为本、以用立业”的办学宗旨,秉持“勤学笃行、德技双馨”的办学理念,立足咸宁、面向湖北,致力于培养新时代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打造中等职业教育“咸宁特色”,办人民满意的中等职业教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湖北新产业技师学院(咸宁职业教育(集团)学校)(咸宁市广播电视大学)”。简称“咸宁职教集团”。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区双创路388号职教城。学校网址为:http://www.xnzjxx.com/

第四条  学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咸宁职业教育(集团)学校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咸宁,服务湖北,以社会需求和行业发展为导向,培养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是咸宁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是咸宁市教育局、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学校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二)依法保护学校享有办学自主权,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三)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评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各类岗位人员,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国家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二)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自主设置专业和调整学科建设;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五)根据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六)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理、处分,为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及有关证书;

(七)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活动,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运用推广等方面积极开展广泛合作;

(八)与高校、其他中职学校、科研及文化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交流;

(九)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理、处分;

(十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订内部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二)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收取有关费用,接受捐赠,管理和使用受捐赠财产和资金;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招生就业信息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接受举办者、国家相关部门和社会的指导与监督;

(七)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包括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各类长短期培训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按规定使用学校教育资源;

(二)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

(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奖、助学金或其他资助;

(四)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努力学习和实践,完成规定学业,争取全面发展;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并践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的要求;

(四)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证书的相应规定;

(六)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第十五条  教职员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十六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规定和工作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二)按照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等职业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就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福利、评优评奖、处理、处分以及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公正的分类考核评价制度,根据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履行对离退休人员的责任,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管理体制及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坚持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民主管理,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干部队伍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知联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党委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参加。根据会议议程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党委会按照其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德育工作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五)抓好党委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班子开展理论学习,主持召开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履行抓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建工作的职责;

(九)按照有关规定和党内法规,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委员会会议、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委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履行抓学生德育工作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各级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学校党的建设质量;

(十一)负责协调党委与行政的关系,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的工作关系,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十二)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要行政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咸宁职业教育(集团)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接受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开展清廉学校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证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校内不同专业、领域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科研及校企合作建设规划;

(二)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组织实施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

(四)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和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校工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团委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的青年群众组织,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引领、成长服务作用。学生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群众组织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一条  根据管理重心下移和事权相宜、权责一致的原则,学校设立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发展总体要求和发展规划,制定部门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本系内部管理制度;

(三)根据自身特色,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实训)室建设;

(四)配合招生就业处、教务处拟定招生计划,共同做好本系学生的就业工作;

(五)负责本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行为管理和成才成长教育;

(六)做好学生的卫生保健、心理健康、安全防范等教育工作;

(七)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管理的最高决策形式,讨论决定本系部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及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联席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书记、主任召集主持。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对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签署的重要合同与协议及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和规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协助处理对外法律纠纷。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六章  专业设置、办学规模和教育形式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构建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为主的特色专业(群)体系。根据国家需求、经济社会发展和办学条件,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类别。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中等职业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办学经费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培训收入和其他收入,同时通过多元化筹资渠道,依法筹措各类办学资金。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条 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科学编制预算,加强预算执行,实施绩效管理,完善内控体系。

第四十一条 学校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分级权产管理制度,建立资产配置、采购、使用、管理、处置等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  学校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自愿原则;

(三)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及上级审计等部门对捐赠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八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开放式办学,利用专业、人才、技术和其他教育资源优势,密切联系社会、行业和企业,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开展合作办学、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人才输送及职业岗位培训等社会服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推进政校、行校、企校、校校深度开展产教融合,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多赢的目标。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旗

第四十五条 校训  厚德技高  自信自强

第四十六条 校徽 学校徽志是圆形徽标,喻意八校合一,和谐团结。中圆图案主体以桔红色太阳和蓝色的山峰(高峰)为雏形设计,两者之间白色部分通“Z”字母,暗示“职”业教育和大雁形;外环为“湖北新产业技师学院 咸宁职业教育(集团)学校”字样。整体造型象征职业教育勇攀高峰,飞向辉煌。

第四十七条 校旗  校旗旗面为红色,正中为毛体“湖北新产业技师学院 咸宁职业教育(集团)学校”,左上角为校标。规格为192*128cm和240*160cm。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建设、发展和管理的根本规则,是制订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制订和修改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新产业技师学院

咸宁职业教育(集团)学校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