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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 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对本单位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形成、 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档案管理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规范化、 标准化和现代化;

(二)配置适宜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和必要的设施;

(三)对重点和珍贵档案,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缩微摄影机、 电子计算机等技术设备。

档案工作的法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

(六)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七)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档案工作的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档案工作的处罚

(一)损毁、 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馆保存的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单位保管的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二)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 资料据为己有,拒绝向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或者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四)涂改、伪造档案的;

(五)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其他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