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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案的含义

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性是它的本质属性 。我国古代的档案,在各个朝代有着不同的称谓。商代称为“册”,周代叫做“中”,秦汉称作“典籍”,汉魏以后谓之“文书”、“文案”、“案牍”、“案卷”、“簿书”,清代以后多用“档案”,现统一称作“档案”。

198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对档案的定义: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纪录。”

档案是直接形成的历史纪录。“直接形成”说明档案继承了文件的原始性,“历史纪录”说明档案在继承文件原始性的同时,也继承了文件的记录性,是再现历史真实面貌的原始文献。正因为档案继承了文件原始记录性,具有历史再现性,所以档案才具有凭证价值的重要属性,并以此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和文物。

1、档案的形成者。档案是由官方机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以及一定的个人、家庭和家族形成的。

2、档案来源于文件。档案是由文件有条件地转化而来的,这里的“文件”是指广义文件,即一切由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形成的各种材料。档案和文件是同一事物在不同价值阶段的不同形态,两者具有同源性和阶段性的共性,也具有实效、功用、离合等个性差异。从文件到档案是一个批判继承的辩证运动过程。从信息的内容和形式来说,两者完全相同的,但从时效、价值和系统性上来说,档案是对文件的不断扬弃。首先是时效性批判,档案是已经办理完毕的文件;其次是价值评判,档案是办理完毕的文件中具有保存价值的部分;最后是系统性批判,档案是把分散状态的文件按一定逻辑规律整理而成的信息单元。因此,文件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文件的归宿;文件是档案的基础,档案是文件的精华;文件是档案的素材,档案是文件的组合。

3、档案的形式多种多样。档案的形式包括载体、制作手段、表现方式等。从载体来看,有甲骨、金石、缣帛、简册、纸质、胶磁等;从制作手段来看,有刀刻、笔写、印刷、复制、摄影、录音、摄像等;从表现方式来看,有文字、图表、声像等。

4、档案的本质属性。档案案具有原始记录性。档案是再现历史真实面貌的原始文献。

二、档案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档案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方法:

(1)按档案产生的领域分:有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如基建、设备、产品等)及各种专业档案(如会计档案、干部档案、诉讼档案等等)。

(2)按档案的制成材料分:除纸质档案外,还有甲骨、竹简、缣帛、胶片、磁带、光盘和其它实物形式的非纸质档案;按信息表达方式又可分为文字档案、音像档案等;按记录方式还可分为普通档案(机械和模拟记录)、电子档案(数字)等。

(3)按立档单位性质分:有党政机关档案、事业单位档案、企业档案、军队档案、农村档案等。

(4)按时期分:有建国前档案(包括革命历史档案和旧政权档案)、建国后档案(包括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和各个机关、部队、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档案)。前者通常称为历史档案,后者通常称为现实档案。